太欣新材料科技太欣新材料科技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相关直属单位(部门),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和省委1号文件以及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湖南省纪委《关于印发湖南省防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创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纪发〔2010〕4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范围与规模标准的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均应实行公开招标。自行招标、邀请招标和不招标项目要依法履行批准程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水利工程招标事项核准后的跟踪监督,确保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按照核准的招标范围、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开展招标活动。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按照便于组织施工和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标段。同一年度实施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试行分类打捆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和监理单位。大型泵站更新改造、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中小河流治理、四水治理、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重点县建设等年度实施项目和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施工招标,原则上以1个标段发包;洞庭湖区堤防建设、大型灌区续建配套等项目施工招标,应根据工程建设特点合理打捆划分标段;同一县级行政区内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施工招标原则上按小Ⅰ型不少于3座、小Ⅱ型不少于5座打捆为1个标段发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施工招标,原则上千吨万人级以上的项目可以1个标段发包,同一年度、同一批次、同一县级行政区内千吨万人级以下的项目应打捆为1个标段发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材和设备采购,项目法人可以分年度或批次进行打捆和集中招标采购。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安全监测(控)、水质监测和工程管理信息化等专业性特别强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招标。
按本意见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施工项目,省和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开展集中招标。
按本意见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招标的施工项目,招标人应按照《湖南省水利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实施办法(试行)》(附件1)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其他项目,招标人应按照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编制招标文件。需要进行投标人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按照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9年版)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按规定对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进行细化、补充的内容应用斜体加粗字体予以醒目表示,并作出相应的说明。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必须经有管辖权的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后才能发售。
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会,并在开标记录上签字和签署诚信承诺书。投标人法人代表的委托代理人只能是投标项目拟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否则其投标无效。
同一注册建造师不能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投标人的拟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应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在本项目施工期间没有由其本人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的其他在建工程项目。
推行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制度。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商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专门的投标保证金托管账户,对投标保证金进行集中监管。投标保证金必须以银行转帐方式通过投标人基本账户和投标保证金托管账户进行缴存或退付。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的评标办法,主要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也可采用经评审的平均价格法、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估法。招标人应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评标办法:
1、四水治理和洞庭湖区堤防建设、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中小河流治理、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水土保持等项目,原则上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
2、新建大中型水利枢纽工程、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太欣新材料科技、大中型泵站更新改造、重要穿堤建筑物等技术比较复杂、施工难度较大的项目,原则上采用经评审的平均价格法或合理低价法。
3、技术复杂、专业要求高、施工难度大的项目,经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
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出台的指导意见,积极稳妥地推动项目招投标按属地原则有序进入地方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中心交易。民营投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省水利厅将积极探索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电子化建设,为逐步实现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等全过程电子化提供基础条件。各地应选择有条件的项目试行招标文件网上发售、投标文件网上递交及投标保证金网银缴纳、计算机辅助评标,提高水利工程招标效率,增强招标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在招标投标活动的以下环节,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文件并办理备案手续:
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前5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报告提交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发售招标文件的3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报送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招标文件澄清、补充通知发出前2个工作日,将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中标通知发出3个工作日前,将中标通知书和评标报告提交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提交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备案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有异议的,应及时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应及时启动终止程序,招标人必须执行审查意见或终止招标活动。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后的3个工作日内,在国家或省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中标候选人名称、排序、中标价格、工期以及施工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和投诉受理渠道等事项,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对使用中央或省财政资金的项目,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单位后五个工作日内,还应在湖南省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中填报项目招投标信息并予以公开。
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公示期间有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按有关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在招标人作出书面答复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前,招标人不得确定中标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异议不成立、没有投诉或者投诉处理后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依法确定中标人。异议成立或者投诉处理后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更正。需要再次进行资格预审、重新招标、重新评标等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的规定及时处理。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制定《湖南省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见附件2),建立政府投资水利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将有意参与我省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且综合实力、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强的企业纳入预选承包商名录,并对加入名录的预选承包商实行动态管理。参与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的单位被认定有不良行为的,按有关规定暂停或取消其在一定时间内参与我省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的投标资格。
对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积极推广农民直接参与的建设管理新模式,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确保工程建得成,用得起,长受益。按照规划引领、政策引导、村民自建、民主管理、政府验收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引导农民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监督。除工程建设所需的主要材料(水泥、钢材、管材等)和设备由有关主管部门通过集中招标采购外,工程施工由受益村民按照自愿、依法原则组建用水合作组织作为建设责任主体,自主确定施工发包方式或直接组织村民自建。
鼓励公民个人或组织兴办水利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依法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积极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鼓励施工企业使用稳定的专业劳务作业分包企业,依法实施劳务作业分包,加强对劳务作业人员的职业技术培训,严格管理劳务作业企业和人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稳步推进水利劳务作业分包平台建设,加强对施工企业劳务作业分包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严厉查处以劳务作业分包名义实施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行为。
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事权划分和省水利厅明确的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权限,依法履行水利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职责。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招投标的后续监管,强化对施工现场和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工程中标价、合同价和完工结算价的监督管理。合同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应查验参与本项目建设的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执(从)业与岗位资格证件,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利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进行项目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发现中标单位存在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合同承诺行为的,应及时书面报告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及时公布有关责任主体的违法行为。
为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和省委1号文件以及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湖南省纪委《关于印发湖南省防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创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纪发【2010】4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范围与规模标准的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均应实行公开招标。自行招标、邀请招标和不招标项目要依法履行批准程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水利工程招标事项核准后的跟踪监督,确保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按照核准的招标范围、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开展招标活动。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按照便于组织施工和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标段。同一年度实施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试行分类打捆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和监理单位。大型泵站更新改造、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中小河流治理、四水治理、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重点县建设等年度实施项目和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施工招标,原则上以1个标段发包;洞庭湖区堤防建设、大型灌区续建配套等项目施工招标,应根据工程建设特点合理打捆划分标段;同一县级行政区内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施工招标原则上按小Ⅰ型不少于3座、小Ⅱ型不少于5座打捆为1个标段发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施工招标,原则上千吨万人级以上的项目可以1个标段发包,同一年度、同一批次、同一县级行政区内千吨万人级以下的项目应打捆为1个标段发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材和设备采购,项目法人可以分年度或批次进行打捆和集中招标采购。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安全监测(控)、水质监测和工程管理信息化等专业性特别强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招标。
按本意见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施工项目,省和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开展集中招标。
按本意见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招标的施工项目,招标人应按照《湖南省水利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实施办法(试行)》(附件一)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其他项目,招标人应按照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编制招标文件。需要进行投标人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按照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9年版)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按规定对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进行细化、补充的内容应用斜体加粗字体予以醒目表示,并作出相应的说明。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必须经有管辖权的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后才能发售。
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会,并在开标记录上签字和签署诚信承诺书。投标人法人代表的委托代理人只能是投标项目拟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否则其投标无效。
同一注册建造师不能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投标人的拟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应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在本项目施工期间没有由其本人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的其他在建工程项目。
推行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制度。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商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专门的投标保证金托管账户,对投标保证金进行集中监管。投标保证金必须以银行转帐方式通过投标人基本账户和投标保证金托管账户进行缴存或退付。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的评标办法,主要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也可采用经评审的平均价格法、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估法。招标人应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评标办法:
1、四水治理和洞庭湖区堤防建设、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中小河流治理、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水土保持等项目,原则上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
2、新建大中型水利枢纽工程、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大中型泵站更新改造、重要穿堤建筑物等技术比较复杂、施工难度较大的项目,原则上采用经评审的平均价格法或合理低价法。
3、技术复杂、专业要求高、施工难度大的项目,经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
对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出台的指导意见,积极稳妥地推动项目招投标按属地原则有序进入地方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中心交易。民营投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省水利厅将积极探索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电子化建设,为逐步实现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等全过程电子化提供基础条件。各地应选择有条件的项目试行招标文件网上发售、投标文件网上递交及投标保证金网银缴纳、计算机辅助评标,提高水利工程招标效率,增强招标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在招标投标活动的以下环节,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文件并办理备案手续:
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前5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报告提交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发售招标文件的3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报送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招标文件澄清、补充通知发出前2个工作日,将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中标通知发出3个工作日前,将中标通知书和评标报告提交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提交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备案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有异议的,应及时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应及时启动终止程序,招标人必须执行审查意见或终止招标活动。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后的3个工作日内,在国家或省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中标候选人名称、排序、中标价格、工期以及施工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和投诉受理渠道等事项,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对使用中央或省财政资金的项目,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单位后五个工作日内,还应在湖南省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中填报项目招投标信息并予以公开。
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公示期间有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按有关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在招标人作出书面答复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前,招标人不得确定中标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异议不成立、没有投诉或者投诉处理后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依法确定中标人。异议成立或者投诉处理后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更正。需要再次进行资格预审、重新招标、重新评标等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的规定及时处理。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制定《湖南省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见附件二),建立政府投资水利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将有意参与我省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且综合实力、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强的企业纳入预选承包商名录,并对加入名录的预选承包商实行动态管理。参与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的单位被认定有不良行为的,按有关规定暂停或取消其在一定时间内参与我省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的投标资格。未列入预选承包商名录的企业不得参加我省各地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
对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积极推广农民直接参与的建设管理新模式,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确保工程建得成,用得起,长受益。按照规划引领、政策引导、村民自建、民主管理、政府验收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引导农民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监督。除工程建设所需的主要材料(水泥、钢材、管材等)和设备由有关主管部门通过集中招标采购外,工程施工由受益村民按照自愿、依法原则组建用水合作组织作为建设责任主体,自主确定施工发包方式或直接组织村民自建。
鼓励公民个人或组织兴办水利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依法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积极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鼓励施工企业使用稳定的专业劳务作业分包企业,依法实施劳务作业分包,加强对劳务作业人员的职业技术培训,严格管理劳务作业企业和人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稳步推进水利劳务作业分包平台建设,加强对施工企业劳务作业分包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严厉查处以劳务作业分包名义实施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行为。
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事权划分和省水利厅明确的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权限,依法履行水利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职责。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招投标的后续监管,强化对施工现场和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工程中标价、合同价和完工结算价的监督管理。合同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应查验参与本项目建设的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执(从)业与岗位资格证件,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利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进行项目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发现中标单位存在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合同承诺行为的,应及时书面报告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及时公布有关责任主体的违法行为。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坚持招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省纪委《关于印发湖南省防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创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纪发〔2010〕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是指对报名的投标人随机确定标段、发售含合理定价清单的招标文件、随机确定3家入围投标人、由评标委员会对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办法。
第三条我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四水治理和洞庭湖区堤防建设、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中小河流治理、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水土保持等项目的施工招标,原则上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民营投资水利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省和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年度实施的水利建设项目类型、项目多少等情况组织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开展集中招标。
同一县级行政区内由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的同一类别且同一年度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应安排在同一批次招标。对同一批次招标的各个标段,招标人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地规定随机确定各投标人投标标段。
第五条招标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主要信息:项目概况、专业类别、招标方式、评标办法、投标人资格条件、省外施工企业在我省备案要求、报名地点和起讫时间、投标人报名须提供的资料等信息。
第六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参与投标。一般投标人只能获得一个标段的投标机会,近2年内被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评为AAA级信用等级或近3年内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获得“建筑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的投标人,可增加一个标段的投标机会,同时获得上述奖项的,可以重复增加。
第七条投标报名截止后,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采取摇号的方式,在有关行政纪律监督部门的监督下,随机确定所有参与报名的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标段。每个标段投标人不足3家时,应重新组织招标。摇号确定标段时,投标单位的法人代表应到场确认,特殊情况下,投标人法人代表因故不能到场时,应委托投标人的拟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为代理人参加,否则视同自愿放弃投标。
第八条确定标段后,招标人应在当日发售含合理定价清单的招标文件,由投标人自愿购买,过日不予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招标人在摇号现场张榜公布)。招标文件的内容包括商务部分(含投标人资格审查条件,投标人须知,投标人承诺函格式、对投标人的财务、业绩、人员、设备要求,银行信贷证明和现金投标担保要求,合同条款,技术规范等)、合理定价清单、设计图纸和地质参考资料等。
第九条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后的第20天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资格审查资料、投标承诺书(含合理定价清单承诺、拟投入人员和设备承诺)、投标保证金和银行信贷证明等内容。
第十条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在有关行政纪律监督部门的监督下,招标人采取摇号的方式确定各标段第一、第二、第三共3家入围投标人,并由招标人代表、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和监督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摇号结束后,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组成采用“X+1(奇数)”的办法,“X”为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人数,“1”为项目法人派出的评标代表,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不得少于5人。
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对已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依次进行评审。评标结束后由评标委员会出具评标报告,并根据摇号产生的入围投标人排序推荐合格有效的中标候选人。
第十三条如3家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未通过评标委员会的审查,评标委员会应当出具评标报告,说明没有通过审查的原因。出现此类情况后,招标人应再组织在原标段余下的投标人中摇号,重新确定第一、第二、第三共3家入围投标人,并按上述办法进行审查,推荐合格有效的中标人。再出现此类的情况,依此类推,若剩下的投标人仅剩2家时,则摇号确定第一、第二入围投标人,仅剩1家时,则直接入围。所有投标人均不符合条件时,另行组织招标。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之后,对没被投诉举报或被投诉举报但经查证失实的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投诉举报属实的,应根据招标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存在不良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将其不良行为记录记入该企业的诚信档案;若取消中标资格,则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确定中标候选人。对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并进场施工的企业,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第30号令)等的规定进行处理,并计入该企业的诚信档案。
第十五条摇号工作由招标人委托公证机关组织实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管理权限行使行政监督职权,对招标文件(含合理定价清单)备案、公告发布、开标、摇号确定标段、摇号确定入围投标人、专家抽取、评标、定标等全过程进行监督或审查。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根据国家和省水利工程造价文件编制的有关规定和项目特点、市场行情等,编制各标段定价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合理定价清单,合理定价清单应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中应简化对投标文件的审查内容,严明强制性要求,尽量减少废标条件,并根据以下要求作出相应规定。
(1)业绩要求:只要求提交近5年完成的与招标标段合同价相适应的2个类似工程业绩(具体技术条件和业绩的认定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多余业绩不作为评标依据。
(2)人员资格要求:仅对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资格进行审查,且只审查其职称证、建造师证(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其业绩、任职资历等不作强制性要求,且不要求有备选人员。
(3)财务能力要求:仅对投标人的注册资本金和银行信贷证明作强制性要求,年平均营业额、流动资金等其他财务条件不作强制性要求。
(4)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或不明确之处,一般不作废标处理,由评标委员会采取澄清方式加以核实,澄清、补正后仍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按废标处理。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将投标文件中不符合要求导致废标的相关资料复印件作为评标报告的附件一同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试行)由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提高招标效率,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纪委《关于印发湖南省防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创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纪发【2010】4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河道治理、水土保持、水源保护、节水、水环境治理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及政府投资的其它水利建设项目。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的承包商的预选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湖南省水利厅负责审定和发布申请承接我省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的承包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全省各地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当从名录中选择投标人或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除外,但应当向省水利厅作出说明:
第七条政府投资水利工程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投标人在名录中所属的类别和组别。
大型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或其他技术特别复杂的水利工程,招标人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可以不在预选承包商中选取投标人,也可以设置适当条件,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确定潜在投标人。
第八条预选承包商名录包括施工承包商(包括工程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商)、工程顾问承包商(包括勘察、设计、建设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和设备及材料供应承包商等。湖南省水利厅可根据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对名录进行分类和分组。
第九条承包商可以根据自身资质类别、资质等级申请加入名录相应的类别和组别,且每项资质只能申请相应类别中的一个组别。列入名录的承包商应按照批准的企业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承揽工程。
(三)外省入湘企业应有合法的驻湘分支机构、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入湘执(从)业人员,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了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湘施工登记证,在湖南省水利厅建立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一条申请人符合以上条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查合格且无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列入我省水利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湖南省水利厅每年一次集中受理加入预选承包商名录的申请,审查确定进入名录的承包商名单。
(一)湖南省水利厅在湖南省水利厅门户网站、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中国招标采购网向全国公布受理申请通知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湖南省水利厅报送申请材料。报送的材料应包括:
(3)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或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国家未作规定的除外)副本;
(5)省外入湘企业还应提供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湘施工登记证。
(三)湖南省水利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列入名录的预选承包商初选名单。初选名单在湖南省水利厅门户网站、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中国招标采购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确定为列入名录的承包商名单,并在湖南省水利厅门户网站、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中国招标采购网上公布。
第十三条湖南省水利厅应当在截至受理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定名录名单。因故未能按时完成的,经厅长或分管副厅长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一)拖欠民工工资或拖欠分包商工程款等行为逾期未整改被有关政府部门通报的;
(二)因围标、串标、违法转包、非法分包、出借或挂靠资质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受到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被停止投标资格并仍在处罚期的。
(三)因行贿、受贿太欣新材料科技,偷、逃、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罚并被责令停业整顿的;
(四)发生较大(含较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有关政府部门处罚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市州以上(含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记录不良行为累计达3次以上的;
第十五条对于申请提供虚假资料的申请人不予列入名录,且在两年内不接受其加入名录的申请。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
(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确保投标时承诺的项目管理人员到位;
(四)不参与串通投标、转包、接受挂靠和出借或转让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三)依法、依合同加强对承包商的管理,发现承包商存在违法、违规和严重违约等不良行为时,应及时处理并书面报告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承包商的监督检查。发现承包商存在违法、违规和严重违约等不良行为,应及时认定并书面报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湖南省水利厅应通告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人在规定情形出现后的6个月内拒绝其投标: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市(州)以上(含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记录不良行为累计达2次的。
承包商被清出名录前已签订并履行承包合同的业务,应继续完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加入名录的承包商资质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湖南省水利厅。因其资质等级降低达不到承包商所在组别条件的,湖南省水利厅应调整其类别和组别。
第二十二条湖南省水利厅应当及时公布列入名录、暂停投标资格、清退出预选承包商名录的承包商名单。承包商对名录的公示、发布及对承包商的处理决定有投诉或申诉的,湖南省水利厅应及时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同时回复投诉或申诉人。
第二十三条湖南省水利厅应制定预选承包商管理的各项工作规程,严格按规程操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预选承包商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湖南省水利厅可以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需要逐步增加其他类别承包商名录。
第二十五条湖南省水利厅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本规定及与名录有关的其他规定做出修订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