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初步构建起以落实政府宏观监督、调控原则为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和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以项目法人责任制为核心,以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为基本服务体系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基本格局(“三制”)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已初步形成了较为规范的建筑市场体系,市场秩序总体较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基本上得到贯彻落实,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逐渐受到普遍重视,工程项目的法人机构及参建各方的行为也逐步走上规范化的道路。下面
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
按照相关规定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即项目责任主体),任命法人代表。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的报水利部备案。
地方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简称法人代表)。
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现场建设管理机构是项目法人的派出机构其职责应根据实际情况由项目法人制定,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招标投标定义:招标投标是一种国际上普遍运用的、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是贸易中的一种工程、货物、服务的买卖方式。在这种方式采购中,买方(招标人)通过事先公开的采购要求,吸引众多的卖方(投标人)平等参与竞争,按照规定程序并组织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专家对众多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从中择优选定中标人。其实质是买方穷其办法选择卖方的过程。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水利部的规定,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水利工程项目管理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但必须按一定的程序经审批部门审批。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必须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新出台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则放宽到招标前完成核准。
近两年,各地较多地采取了资格后审方式,水利工程项目管理目的是为了减少一次资格审查专门会议,但这种方式也增加了开、评标阶段不确定因素以及由此导致的招标失败的风险。
国家发改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水利工程项目管理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入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我省实行的是省统一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特殊情况下,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建设监理制定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建设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行的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进行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信息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和质量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并协调建设各方的工作关系。(三控制,一协调,两管理)